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紫**限公司与被告台**有限公司、郑**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紫**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紫**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紫**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