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史**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华方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需进一步搜集证据,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史**有限公司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华方明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江**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