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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左**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左**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一米节能科技**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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