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西**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