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无锡国**限公司、蒋**与被告苏**有限公司、常熟林**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国**限公司、蒋**诉被告苏宁云**限公司、常熟林**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国**限公司、蒋**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宁云**限公司、常熟林**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无锡国**限公司、蒋**撤回对被告苏宁云**限公司、常熟林**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无**有限公司、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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