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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与武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武某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卢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525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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