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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有限公司与宁波钢**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民法院(2013)浙甬知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313元,减半收取7156.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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