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宁波市**工艺品厂、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任**与宁波市**工艺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014)浙甬知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浙甬执民字第316-1号执行裁定,追加宁波市**工艺品厂业主虞**为本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虞**名下的不动产。现因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虞**名下的位于鄞州区集士港镇缘园地下车位373号、374号[房产证号:20××29、20××42;土地证号:鄞国用(2010)96-04401号、(2010)96-04410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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