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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与宁波东钱**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百晟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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