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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有限公司与宁波**有限公司、宁波市**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公司)与被上诉人佛**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熙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本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民法院受理后,赛**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4)浙甬知初字第146-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赛**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赛**公司和信**司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4年8月6日裁定:驳回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赛**公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赛**公司上诉称:本案中盛**司的取证行为在广东省广州市完成,故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受理费,由盛**司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信本公司及赛**公司住所地均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两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赛**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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