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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诸暨市波球纺织机械厂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柯诉被告诸暨市波球纺织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柯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波球纺织机械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波球纺织机械厂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诸暨市波球纺织机械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黄**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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