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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吴**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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