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社旗县陌陂乡赵油娄村一组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社**法院在执行社旗县陌陂乡赵油娄村一组与被执行人赵**为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复议人赵**因不服(2008)社执字第168-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请复议,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社**法院认为,2008年7月23日原告社旗县陌陂乡赵油娄村一组与被告赵**为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案,社**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社**法院以(2008)社民调初字第06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案,该调解书生效后,社旗县陌陂乡赵油娄村一组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赵**不服调解申诉到本院,本院经审查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南民申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赵**的再审申请。现一审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赵**要求停止执行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了赵**的执行异议。

申请复议人赵**称,诉讼争议标的土地,系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应当由当地政府确权后法院才能够参与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该案件超越职权,二审法院错误支持一审法院意见,要求停止该案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社**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立案执行社旗县陌陂乡赵油娄村一组申请执行赵**土地承包侵权纠纷一案,依据(2008)社城民调初字第06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中,申请复议人赵**申诉到本院,本院于2009年3月18日作出(2009)南民申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赵**的再审申请。社**法院于2009年5月8日强制将1.5亩土地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社旗县陌陂乡赵油娄村一组。对此申请复议人赵**提出执行异议,被社**法院裁定驳回。

本院认为:社**法院依据生效的(2008)社城民调初字第067号民事调解书强制执行,程序合法。对赵**提出异议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复议人赵**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