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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薛**与被上诉人符光英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薛**与被上诉人符**侵权纠纷一案,符**于2003年11月6日向西**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薛**停止侵权,不得阻拦其建房施工。西**法院于2003年12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李**、薛**提出申诉,西**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7日作出了再审判决,驳回李**、薛**的申请请求。李**、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2007)南*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李**又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2007年10月21日,本院再审后,发回西**民法院重审。西**法院重审中,李**提出腾路、排水、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西**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3月23日作出民事判决。李**、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并代表薛**、被上诉人符**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3)西城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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