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与被上诉人臧金聚因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一案,社**民法院于2009年1月16日作出(2008)社郊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臧**、丁**对该判决不服,于200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臧**在二审开庭前的2009年4月1日死亡,因本案系侵权之诉,故不需其继承人参加诉讼。上诉人丁**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臧金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丁**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