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赖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赖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1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蔡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蔡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2.5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