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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与龚**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龚**与再审被申请人龚**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02年11月2日作出的(2002)宛白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2002)宛白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适用民法通则75条违反75条;2、驳回通知书称已查明“你与刘**离婚后,龚**随你生活,属于颠倒是非”;3、请求撤销民事判决和驳回通知书。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南阳**民法院作出(2002)宛民初字第2342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1月15日上午向龚**送达,在法定期间内龚**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后龚**向宛**民法院提出申诉,宛**民法院经复查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宛民立申字第45号驳回申请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你的申诉已超过申诉时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之处,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再审申请人龚**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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