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某某以被上诉人已将房屋修复,本案继续审理已不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谭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谭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