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X公司深圳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公司深圳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38.5元,由上诉人黄某某负担(余款人民币338.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黄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