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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与张**民事其他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康**因与被上诉人张**、朱**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于2013年4月10日以重要事实尚需查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康**的该申请,属处分自身诉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前述请求予以准许,在相关事由消失后,上诉人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康**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上诉人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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