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方××**公司诉被告中国××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仪征××北路证券营业部、陶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日受理。在本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方××**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