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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某某与被上诉人温某某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温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6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已经当庭保证以后不会再言语侵犯上诉人为由,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罗某某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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