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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创**限公司与刘**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创**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司)与被上诉人刘**侵权纠纷一案,刘**于2007年7月30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7)宛龙靳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创**司不服,于2009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同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创**司代理人刘*和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卧龙区人民法院(2007)宛龙靳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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