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晏保安与原审被告毛**侵权纠纷一案,桐**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06)桐吴*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7月17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豫宛检民抗(2008)017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南民立申字第268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张*出庭履行职务,原审原告晏保安,原审被告毛**的委托代理人毛延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06)桐吴*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