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熊美军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者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8.4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424.2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的另一半受理费424.2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