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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东**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司)诉被告彭**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5年6月,原告经环球**公司授权,依法对《周**?星空下的传说》CD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专有出版、复制、发行等权利。之后,《周**?星空下的传说》CD音乐专辑由珠江电影**像出版社出版,上述音像制品合同登记号为国权音字98-2005-0826号,进口音像制品批准文号为文音进字(2005)771号,标准编码为:ISRCCN-F23-05-337-00/A.J6。对上述CD音乐专辑原告依法享有中国地区专有发行权。2006年7月,原告在被告彭**的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建添佳润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同胜村综合市场)发现其销售上述音乐专辑盗版制品,盗版制品外包标识名称为《周**?两崖同歌》CD。为取得有效证据,原告即派工作人员购买了盗版音像制品并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对购买盗版制品过程进行现场公证,盗版音像制品由公证机关予以封存。被告在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过程中,非法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音像制品专有发行权的侵犯,并且必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周**--星空下的传说》CD的盗版音像制品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合理开支共计960元(含公证费800元、工商查档费60元和交通费1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6月16日,原**公司与环球**公司签订《协议书》,环球**公司授权天**司自2005年6月29日起至2008年6月28日止三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占出版及发行《周**-星空下的传说》CD唱片的权利。2006年11月13日,双方又签订了《备忘录》,约定在发生侵权时,原**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司法措施。

2004年12月7日,原**公司与珠江电影**像出版社签订《出版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在大陆地区自2005年7月9日起至2008年7月8日止三年内独家出版《周**-星空下的传说》CD唱片,原告负责发行,珠江电影**像出版社负责所有审查、审批等出版工作。2005年6月24日,珠江电影**像出版社取得了国**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合同登记号为:国*音字98-2005-0826号。2005年6月30日,珠江电影**像出版社《周**-星空下的传说》CD唱片取得了**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批准文号为:文音进字(2005)771号,曲目共14首。天**司提交了其发行的CD唱片,该CD包装上标注:《周**-星空下的传说》,环球**公司提供版权,珠影白天鹅音**版社出版,广东**限公司独家发行,版号:ISRCCN-F23-05-337-00/A.J6,国*音字:98-2005-0826号,文音进字:(2005)771号。内有CD一张,标注的内容同外包装的内容相同,盘芯SID光盘识别码为ifpiC424,共有14首歌,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曲目相同。该CD唱片上的标注与国**权局的登记、**化部批准单的内容一致。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CD唱片为合法出版物。

2006年7月26日,原告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龙华同胜村佳润百货2楼的音像销售处,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5盒音像制品,其中包括被控侵权的《周**-两崖同歌》CD,并取得了《佳润百货销售票据》一张,上盖有“佳润百货现金收讫”章。广州**公证处的公证员对上述购物及提货过程现场监督,将所购物品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封存或拍照,并制作了(2006)穗白内经证字第454号公证书。

本院当庭拆开公证封存的CD,名称为《周**-两崖同歌》,共两张CD33首歌。外包装上粘贴了佳润百货的价格标签,人民币12元,标注:原版引进,环球**限公司提供版权,江西**出版社出版发行,ISRCCN-E24-05-308-00/AJ6,2005UNIVERSALMUSICLTDMARKETEDBYUNIVERSALMUSICLTD。第一张CD上标注:周**,《音乐大世界》,长春电**像出版社,ISRCCN-D16-03-313-00/A.J6,盘芯没有SID识别码;第二张CD上标注:《音乐流行风》,珠海**出版社出版发行,ISRCCN-F19-03-323-00/A.J6,盘芯也没有SID识别码。经与国**权局的登记、**化部批准单及原告《周**-星空下的传说》CD上的内容比对,明显不相同。当庭对比播放被控侵权CD与原告CD,被控侵权CD中第1张第4首《寂寞沙洲冷》、第5首《坏感觉》、第6首《星空下》、第7首《再见北极雪》共4首歌曲与原告的对应歌曲相同。

另查明,原告提交了8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并提交了广州**公证处的《证明》,证实上述费用用于支付包括本案在内的10案公证费,原告认为在本案中实际支付的公证费是8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出版协议书》、《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公证书》、《备忘录》、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发行的《周**-星空下的传说》CD、公证封存的被告《周**-两崖同歌》CD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邻接权侵权纠纷,原告天**司就作品传播过程中享有的专有复制、发行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经环球**公司授权,原告天**司享有《周**-星空下的传说》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发行权,并可单独提起侵权诉讼。通过与珠江电影**像出版社的合作,《周**-星空下的传说》CD中14首曲目通过了国家行政部门的相关登记、出版手续,原告可以在大陆地区行使其专有复制、发行权。至原告起诉时,上述权利尚在有效期限内。

被控侵权的《周**-两崖同歌》CD经与原告《周**-星空下的传说》CD当庭比对,其中有4首曲目与原告请求保护的对应曲目相同;再将被控侵权CD封面包装及CD上的版权、版号、文**批号等内容与国**权局的登记、**化部批准单及原告正版CD上的对应内容比对,明显不相同;而且被控侵权CD盘芯上也没有SID光盘来源识别码。据此,本院认定被告销售的《周**-两崖同歌》CD为侵权产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受保护的曲目,销售侵犯原告专有复制、发行权的侵权产品,也没有举证证明有合法来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被告均未提供“因被告侵权致原告受损或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的性质及情节、原告获得复制、发行权所支付的费用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彭**立即停止销售侵权的《周**-两崖同歌》CD。

二、被告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8元,由被告彭**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不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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