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2014)蓟执字第5676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期限内未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55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周**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张**、张**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孟**、陈**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霍**与董**、天津**中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孙*与天津**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林三力、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与马**、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高立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