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陈**2014)蓟执字第5676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给付期限内未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557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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