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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高立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高立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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