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高立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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