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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为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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