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兴员、上诉人河**园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2013)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二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冯兴员、上诉人河**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兴员、上诉人河**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冯兴员缴纳的12364元,减半收取6182元;上诉人河北白**有限公司缴纳的12364元,减半收取6182元,由二上诉人各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