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陈**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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