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温**等与连玉章、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温**、舒**、连**、韩军民、程**、马**、连**、张**、尹**、张**、霍**、董**、王**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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