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温**、舒**、连**、韩军民、程**、马**、连**、张**、尹**、张**、霍**、董**、王**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3)磁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