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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李**因与被上诉人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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