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李**因与被上诉人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2013)涉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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