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孔xx与焦xx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孔XX与被申请人焦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邯市民二终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孔XX申请再审称:第一、我的人身权利受到伤害,无特别授权情况下其他人包括我的妻子无权处分我要求赔偿的权利,孔X山和我妻子白XX与焦X签订的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对我没有约束力,同时本案一审时被申请人焦X未出庭,未就协议问题进行举证,法院凭什么认定此协议合法有效,据此认为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第二、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三)项之规定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焦X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孔XX在给焦X干活过程中受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实际损失应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双方曾就相关赔偿事宜达成过协议,虽然就协议签订的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但根据客观事实证明此协议已生效且已实际履行完毕,虽然孔XX以此协议没有其签字和特别授权为由而否认协议的效力,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白XX作为孔XX的妻子在该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赔偿款,可以认定对孔XX构成表见代理,故该协议对孔XX是具有约束力的,另外在一审中焦X未到庭参加诉讼,但这并不能剥夺其举证的权利。此外孔XX提出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但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综上,孔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三)项法定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孔XX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