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任**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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