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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余广民、余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才诉被告余**、余*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才要求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9269.79元。二被告同意合理赔偿。

本院查明

经查,2013年10月10日16时许,余*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家庄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王**驾驶的自行车时两车相撞,造成王**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未保护现场,2013年10月14日15时,王**及家属来交警队报案。经昌黎**警察大队认定,余*负事故主要责任,王**负事故次要责任。

原告王*才伤后在昌**民医院检查治疗,伤情经诊断为部分牙齿外伤性脱落、外伤性折断,支付医疗费共计1199.77元。被告余**已为原告支付了200元。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余**赔偿原告王*才经济损失3200元,扣除已垫付的200元,实际履行3000元(已履行)。

二、被告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原告王*才其余经济损失自行负担。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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