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姬**自愿撤诉,并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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