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姬**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姬**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姬**自愿撤诉,并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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