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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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