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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