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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