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古冶**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张**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飞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诉被告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赵**、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张永华诉被告刘**、李**、刘**、刘**、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