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0月16日以现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张**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马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守方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高长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与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丁*飞诉被告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赵**、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纪田仓与纪玉光、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纪玉光与纪田仓、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