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玉光与被告纪**、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玉光于2014年6月24日以与被告纪**、纪**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纪**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张**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马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守方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高长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赵**、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纪田仓、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古冶区**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卢**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陈**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