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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高长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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