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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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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