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赵**、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6月30日以被告已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张**与张**、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马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守方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高长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纪田仓、纪**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古冶区**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卢**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陈**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祁常存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