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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赵**、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赵**、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4年6月30日以被告已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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