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马**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5年1月16日以经家人劝说已自行和好,并就经济赔偿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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