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永志与迁安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志诉被告迁安市**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永志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永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永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闫永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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