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永志诉被告迁安市**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永志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永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永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元,由原告闫永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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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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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马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守方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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