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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裴*有诉被告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裴*有诉被告玄**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4月5日16时许,玄景田以我十几年前借他家撬棍没还为由向我索要撬棍,我说没借过,被告不信,就和我吵吵,被告将我两次推倒在地致使我身体多处受伤,损失药费3480.62元、治疗费411元、邮递费2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245元、住院伙食补助250元、误工费1050元、陪床费175.7元,合计5832.32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2013年4月5日16时许,被告玄**找到原告裴*有说原告裴*有十多年前借了他家撬棍,至今没还。原告裴*有说没借过,双方发生争吵,被告玄**将原告裴*有搡了一个跟头。后被告玄**就回家找他大哥玄**。当原告裴*有走到玄井才家东面时,被告玄**和玄**就又追上原告裴*有,双方再起纷争,玄**又将裴*有搡了一个跟头。随后,被告玄**和玄**离开。围观的人电话通知原告女儿裴**,裴**找到被告玄**理论无果,遂报警,并让家人将原告送到迁**山医院诊治,住院5天。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头部、右肩部、腰骶部、双侧臀部);脑外伤综合征,经迁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为:1、轻微伤;2、自伤之日起治疗休息叁周。2013年5月19日迁安市公安局对被告玄**做出了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原告裴*有受伤后,到迁**山医院住院治疗5天。损失有:医药费3891.62元、邮递费20元、鉴定费2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5天X50元/天)、误工费780.36元(21天X37.16元/天)、陪床费185.8元(5天X37.16元/天)、交通费100元、打印费25元、照片费10元,合计5472.78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法医鉴定书、病历等证明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本应诚实互信、团结互助,双方不应因十多年前借撬棍琐事动手打架。被告玄景田鲁莽动手,对原告的损失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裴*有亦应仔细回想、弄清事实,不应生硬否认了事,对此次事件的发生亦负有一定责任。原告主张误工费1050元,并提交了工资证明,但原告工作不定,系短工性质,故计算误工费应以2013年河北省农业平均工资37.16元/天为标准。原告主张交通费过高,以支持100元为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玄景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裴本有各项经济损失3830.95元(5472.78X70%)。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玄**负担210元,由裴**负担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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