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天津永**有限公司、被告沈阳**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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