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2014)丽*初字第6622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100150元,执行费1402元。另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初字第6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