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天津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2014)丽*初字第6622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100150元,执行费1402元。另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4)丽*初字第6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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