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吴**与管向阳健康权纠纷纠纷【(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9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为44632.31元,执行费569.00元,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四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